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windows系统» 电话卡如何复制通讯录,通讯录如何都保存到电话卡

电话卡如何复制通讯录,通讯录如何都保存到电话卡

2023-10-19 13:38:5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Windows系统下载、Windows系统教程、windows相关应用程序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的太简单了,物业就是想卡你,还不如花100在某宝买个写卡器想要多少张门禁卡自己写随便复制。谁有立春卡 麻烦加一下 让我粘贴一下 感谢!银行怀疑卡被复制没毛病[抠鼻]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Windows系统下载、Windows系统教程、windows相关应用程序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想的太简单了,物业就是想卡你,还不如花100在某宝买个写卡器想要多少张门禁卡自己写随便复制。

谁有立春卡 麻烦加一下 让我粘贴一下 感谢!

银行怀疑卡被复制没毛病[抠鼻]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广东深圳,潘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消费短信,显示银行卡在美国被刷卡交易40636元。于是,立即向银行反映,称自己遭遇了伪卡交易,要求银行给予赔偿,但遭到银行拒绝,随后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发当天早上5时左右,潘先生在短短20分钟内连续收到银行发来的几条消费短信,显示银行卡被消费40636元,同时,潘先生的妻子也收到了上述消费的即时短信通知。不过,潘先生直到当天晚上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在询问笔录中称,银行卡除了绑定他的微信号以外,还绑定了其妻子的手机号码,卡由夫妻二人使用,事发时卡片在其身上,最近没有出境记录。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对其信用卡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次日早上,潘先生到银行柜台打印了交易明细,对账单载明潘先生的银行卡在美国消费了40636元,其中包括4笔ATM机取款及手续费、5笔POSE机刷卡消费以及2笔ATM机查询费。潘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的银行卡在美国盗刷,因此要求银行赔偿,并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以此证明自己遭遇了盗刷,第二出入境记录,显示潘先生夫妇近期一直在国内,不存在境外消费的可能。银行则辩解:第一、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易属于伪卡交易。案涉的几笔交易发生在早上5时10分至31分,而潘先生直到21时才至公安部门报案,次日早上9时才去柜台反映,潘先生夫妇虽未出国,但不排除授权他人持银行卡在外地进行交易;第二、案涉的多笔交易均按照交易密码相符一致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是符合与潘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三、潘先生的银行卡绑定夫妻二人的手机号码,并由两人共同使用,在客观上增加了该借记卡交易密码泄露的风险,易导致密码泄露。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潘先生在银行开立借记卡账户,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潘先生以合同纠纷主张权利,故争议焦点为银行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并导致了潘先生账户内款项被转走的事实发生。具体而言,潘先生借记卡内案涉款项是通过ATM机取款及POSE机刷卡等实体卡交易形式转出,实体卡操作需要输入潘先生预留的交易密码方可进行相关交易。案涉多笔交易均是银行按照交易密码相符一致的交易指令操作,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银行并无违约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反而潘先生将该借记卡绑定其妻子手机号码,并由两人共同使用以及使用期间绑定及解绑自身微信等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该借记卡交易密码的泄露风险。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3)案涉银行账户该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经验法则,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的综合陈述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对是否存在伪卡交易进行判断)。本案中,他们夫妻二人在深圳,案涉银行卡在境外发生交易,且银行卡在被盗刷后当天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去银行柜台查询并办理挂失手续。结合这些证据,可以判断案涉银行卡发生交易属于伪卡交易。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交易是否属伪卡交易;二、如果是伪卡交易,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第一、从案涉交易发生的时间上看,案涉交易发生时间是早上5时10分至31分,潘先生妻子的手机号码收到了上述消费的即时短信通知,潘先生同日21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了询问,次日便携带案涉借记卡前往银行网点查询交易明细、办理挂失。从案涉交易发生的空间上看,案涉交易发生地点为美国,但潘先生夫妇近日并无出境记录,次日查询交易明细时也出示了借记卡,按常理推断案涉交易发生时潘先生未出现在美国。银行虽主张潘先生可能委托他人操作案涉交易,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案应当认定系伪卡交易行为。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潘先生的银行被盗刷时,银行并未识别出伪卡交易、未及时采取保护储户存款的措施,说明其制发的借记卡及其交易系统存在技术上的缺陷,未恰当履行伪卡识别、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给潘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交易条件,仅仅只有伪造的借记卡尚不足以导致持卡人的存款被盗刷,还必须具备持有交易密码这一条件。本案潘先生同时绑定夫妻二人的手机号,增加密码泄露风险,本人也存在过错。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潘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银行承担70%责任28451元,驳回潘先生的诉讼请求。#律师来帮忙#

扯犊子,用复卡器就能搞定,又不是什么高科技//@花果山好好过:卡能被复制是银行的问题//@周涛142008902:他信用卡开了国际支付,然后卡被别人复制了,密码不知道怎么回事了!这个生意可以做呀//@被淹死的鱼1176:不懂就问 这钱是怎么在美国消费的?卡在中国 钱在美国消费?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广东深圳,潘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消费短信,显示银行卡在美国被刷卡交易40636元。于是,立即向银行反映,称自己遭遇了伪卡交易,要求银行给予赔偿,但遭到银行拒绝,随后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发当天早上5时左右,潘先生在短短20分钟内连续收到银行发来的几条消费短信,显示银行卡被消费40636元,同时,潘先生的妻子也收到了上述消费的即时短信通知。不过,潘先生直到当天晚上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在询问笔录中称,银行卡除了绑定他的微信号以外,还绑定了其妻子的手机号码,卡由夫妻二人使用,事发时卡片在其身上,最近没有出境记录。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对其信用卡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次日早上,潘先生到银行柜台打印了交易明细,对账单载明潘先生的银行卡在美国消费了40636元,其中包括4笔ATM机取款及手续费、5笔POSE机刷卡消费以及2笔ATM机查询费。潘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的银行卡在美国盗刷,因此要求银行赔偿,并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以此证明自己遭遇了盗刷,第二出入境记录,显示潘先生夫妇近期一直在国内,不存在境外消费的可能。银行则辩解:第一、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易属于伪卡交易。案涉的几笔交易发生在早上5时10分至31分,而潘先生直到21时才至公安部门报案,次日早上9时才去柜台反映,潘先生夫妇虽未出国,但不排除授权他人持银行卡在外地进行交易;第二、案涉的多笔交易均按照交易密码相符一致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是符合与潘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三、潘先生的银行卡绑定夫妻二人的手机号码,并由两人共同使用,在客观上增加了该借记卡交易密码泄露的风险,易导致密码泄露。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潘先生在银行开立借记卡账户,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潘先生以合同纠纷主张权利,故争议焦点为银行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并导致了潘先生账户内款项被转走的事实发生。具体而言,潘先生借记卡内案涉款项是通过ATM机取款及POSE机刷卡等实体卡交易形式转出,实体卡操作需要输入潘先生预留的交易密码方可进行相关交易。案涉多笔交易均是银行按照交易密码相符一致的交易指令操作,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银行并无违约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反而潘先生将该借记卡绑定其妻子手机号码,并由两人共同使用以及使用期间绑定及解绑自身微信等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该借记卡交易密码的泄露风险。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3)案涉银行账户该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经验法则,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的综合陈述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对是否存在伪卡交易进行判断)。本案中,他们夫妻二人在深圳,案涉银行卡在境外发生交易,且银行卡在被盗刷后当天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去银行柜台查询并办理挂失手续。结合这些证据,可以判断案涉银行卡发生交易属于伪卡交易。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交易是否属伪卡交易;二、如果是伪卡交易,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第一、从案涉交易发生的时间上看,案涉交易发生时间是早上5时10分至31分,潘先生妻子的手机号码收到了上述消费的即时短信通知,潘先生同日21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了询问,次日便携带案涉借记卡前往银行网点查询交易明细、办理挂失。从案涉交易发生的空间上看,案涉交易发生地点为美国,但潘先生夫妇近日并无出境记录,次日查询交易明细时也出示了借记卡,按常理推断案涉交易发生时潘先生未出现在美国。银行虽主张潘先生可能委托他人操作案涉交易,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案应当认定系伪卡交易行为。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潘先生的银行被盗刷时,银行并未识别出伪卡交易、未及时采取保护储户存款的措施,说明其制发的借记卡及其交易系统存在技术上的缺陷,未恰当履行伪卡识别、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给潘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交易条件,仅仅只有伪造的借记卡尚不足以导致持卡人的存款被盗刷,还必须具备持有交易密码这一条件。本案潘先生同时绑定夫妻二人的手机号,增加密码泄露风险,本人也存在过错。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潘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银行承担70%责任28451元,驳回潘先生的诉讼请求。#律师来帮忙#

现在的芯片卡是不会被克隆的,如果你用的是磁条卡,尽快更换芯片卡!查一下潘先生用的是磁条卡,还是芯片卡,如果用的是磁条卡,有可能被复制!

所以不要把钱放银行,谁有能力复制卡?银行有没有这个能力。如果这样子判,银行完全可以监守自盗,然后说是被盗刷了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广东深圳,潘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消费短信,显示银行卡在美国被刷卡交易40636元。于是,立即向银行反映,称自己遭遇了伪卡交易,要求银行给予赔偿,但遭到银行拒绝,随后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发当天早上5时左右,潘先生在短短20分钟内连续收到银行发来的几条消费短信,显示银行卡被消费40636元,同时,潘先生的妻子也收到了上述消费的即时短信通知。不过,潘先生直到当天晚上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在询问笔录中称,银行卡除了绑定他的微信号以外,还绑定了其妻子的手机号码,卡由夫妻二人使用,事发时卡片在其身上,最近没有出境记录。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对其信用卡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次日早上,潘先生到银行柜台打印了交易明细,对账单载明潘先生的银行卡在美国消费了40636元,其中包括4笔ATM机取款及手续费、5笔POSE机刷卡消费以及2笔ATM机查询费。潘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的银行卡在美国盗刷,因此要求银行赔偿,并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以此证明自己遭遇了盗刷,第二出入境记录,显示潘先生夫妇近期一直在国内,不存在境外消费的可能。银行则辩解:第一、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易属于伪卡交易。案涉的几笔交易发生在早上5时10分至31分,而潘先生直到21时才至公安部门报案,次日早上9时才去柜台反映,潘先生夫妇虽未出国,但不排除授权他人持银行卡在外地进行交易;第二、案涉的多笔交易均按照交易密码相符一致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是符合与潘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三、潘先生的银行卡绑定夫妻二人的手机号码,并由两人共同使用,在客观上增加了该借记卡交易密码泄露的风险,易导致密码泄露。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潘先生在银行开立借记卡账户,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潘先生以合同纠纷主张权利,故争议焦点为银行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并导致了潘先生账户内款项被转走的事实发生。具体而言,潘先生借记卡内案涉款项是通过ATM机取款及POSE机刷卡等实体卡交易形式转出,实体卡操作需要输入潘先生预留的交易密码方可进行相关交易。案涉多笔交易均是银行按照交易密码相符一致的交易指令操作,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银行并无违约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反而潘先生将该借记卡绑定其妻子手机号码,并由两人共同使用以及使用期间绑定及解绑自身微信等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该借记卡交易密码的泄露风险。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3)案涉银行账户该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经验法则,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的综合陈述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对是否存在伪卡交易进行判断)。本案中,他们夫妻二人在深圳,案涉银行卡在境外发生交易,且银行卡在被盗刷后当天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去银行柜台查询并办理挂失手续。结合这些证据,可以判断案涉银行卡发生交易属于伪卡交易。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交易是否属伪卡交易;二、如果是伪卡交易,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第一、从案涉交易发生的时间上看,案涉交易发生时间是早上5时10分至31分,潘先生妻子的手机号码收到了上述消费的即时短信通知,潘先生同日21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了询问,次日便携带案涉借记卡前往银行网点查询交易明细、办理挂失。从案涉交易发生的空间上看,案涉交易发生地点为美国,但潘先生夫妇近日并无出境记录,次日查询交易明细时也出示了借记卡,按常理推断案涉交易发生时潘先生未出现在美国。银行虽主张潘先生可能委托他人操作案涉交易,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案应当认定系伪卡交易行为。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潘先生的银行被盗刷时,银行并未识别出伪卡交易、未及时采取保护储户存款的措施,说明其制发的借记卡及其交易系统存在技术上的缺陷,未恰当履行伪卡识别、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给潘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交易条件,仅仅只有伪造的借记卡尚不足以导致持卡人的存款被盗刷,还必须具备持有交易密码这一条件。本案潘先生同时绑定夫妻二人的手机号,增加密码泄露风险,本人也存在过错。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潘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银行承担70%责任28451元,驳回潘先生的诉讼请求。#律师来帮忙#

明显是银行的问题,你的卡怎能被别人复制这是明显的银行问题……

第一:一张卡可以绑在不同2个人的微信上?[what][what][what]这个没搞懂!

第二:法院这样判,那以后我是不是可以把我的信息故意交给我的外国朋友,他复制一张卡在国外消费、取现。然后我当天报警说我没去过美国,属于伪卡交易,银行赔我70%?

银行卡都可以复制!!!高科技高智商!!太可怕了!!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北京朝阳,庞女士刚刚发了工资却突然发现银行卡没钱了,调取了对账单后发现,银行卡被莫名消费了5万多元,随即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庞女士银行卡在日照被取现51900元,庞女士认为自己一直持卡在北京使用,银行没有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于是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这笔损失。银行反驳道,庞女士的这几笔钱均是从ATM机取现的,从ATM机取现操作流程和POS机刷卡操作流程,均需要输入交易密码来完成,因此按照银行借记卡章程,均可视为庞女士本人所为;尤其是在涉案银行卡在交易过程中,银行也是向庞女士发送短信提示,因此银行方面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行为。那么这笔钱是否应有银行来承担?首先,庞女士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银行同意为庞女士办理上述业务,双方之间建立了银行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而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相应的犯罪嫌疑人抓获,那么,按照目前查明事实已经足以达到证明涉案交易系盗刷发生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庞女士不在涉案交易发生地,亦未出现人卡分离情况,由此可以认定庞女士所持有的银行卡存在着被复制的伪卡,涉案交易系伪卡交易。本案中,庞女士与银行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银行卡服务法律关系的情况,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庞女士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表明被盗刷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识别性,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致使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被复制且不能被辨别真伪,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不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银行应当赔付庞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尤其是ATM取款均发生在深夜,交易发生后,庞女士于第二天早晨未能及时查看短信并对卡片进行挂失,因此庞女士在查看短信及挂失时间上存在的合理迟延,不足以影响银行对涉案盗刷交易应当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承担庞女士51900元的损失。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据此判决银行赔偿庞女士盗刷款本金51 900元,并无不妥,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实,由于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归案,那么这笔钱就可以认定为嫌疑人盗刷导致的,由于银行系统存在问题,并且磁条卡容易被复制,因此最终导致了盗刷,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此银行需要承担这笔损失,而不是储户承担。问题是庞女士的银行卡在什么地方使用时,输入密码时被人为复制了,才是问题所在。(2022)京74民终278号—————————————————————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我是@大兵叔叔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话题大发明家##头号周刊#

华为P50系列可以复制市面上90%的门禁卡(含部分加密卡)!虽然我已经买了PM3复制工具,但还是希望部分友商抄一下作业![吐舌]

wWw.Xtw.com.Cn系统网专业应用软件下载教程,免费windows10系统,win11,办公软件,OA办公系统,OA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开源系统,移动办公软件等信息,解决一体化的办公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7735370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