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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驾驶,平安出行#11月1日凌晨,东莞交警大朗大队部署警力在辖区富民路设卡夜查。是日凌晨1时44分许,执勤民警查获一涉酒驾车女子汤某。经查,汤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后经对汤某送院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汤某供述,其于10月31日晚上22时许在大朗镇某KTV唱K期间喝了三瓶啤酒。喝酒后的汤某心存侥幸驾车上路,途经上述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东莞交警提醒,莫把酒驾醉驾当儿戏,酒驾醉驾危害大。作为驾驶人,为了你与他人的家庭幸福,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男子醉驾被抓,妻子一把拎出气到崩溃:你知道女儿读研多努力吗】11月23日,湖北襄阳。交警设卡检查车辆时,将应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李某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2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得知消息来到警务平台的李某妻子情绪激动,指责李某的行为影响到正在读研、成绩优异的女儿前途。
广东中山,一男子因酒后挪车10厘米,被举报到了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对男子吊销了驾照,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中山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61岁的杨师傅因为同学聚会,便驾车前往目的地,由于车辆众多,杨师傅的车不得不随意找个地方停下,毕竟大晚上的,只要不阻碍其他车辆的通行,纵使没停在停车位上,也不会出什么大碍。
可万万没想到,正是这个举动,让杨师傅一下子成为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当天晚上的10点多钟,杨师傅正在和同学一起买醉时,突然收到了交警队提示的一条信息,提示让杨师傅挪一下车。
杨师傅虽然清晰的自己的车辆没有阻碍其他车辆的通行,但还是礼貌地出去准备挪车,出去后的杨师傅才发现,原来是另外一辆车辆违规停车,联系不上车主,才被迫联系了杨师傅。
杨师傅也是个通情达理的人,目测了一下距离,只需要挪动10厘米后,杨师傅便驾驶车辆向后倒了起来。
可车辆刚刚起步,旁边的一位车主就拦住了杨师傅,称杨师傅破坏了自己汽车的后视镜,让杨师傅进行赔偿,否则就举报杨师傅酒驾。
杨师傅拒绝赔偿,对方遂打电话举报到了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车主未索要一份赔偿,交警大队也未认定杨师傅驾驶车辆发生了事故。
但当交警队杨师傅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却发现杨师傅涉嫌酒驾,后经鉴定,杨师傅血液中酒精含量124mg/100mL。
#头条创作挑战赛#
1、《刑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
而至于醉酒的标准,则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准,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杨师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已经达到了80mg/100ml以上,所以按照上述规定,杨师傅很可能面临1个月至6个月的拘役刑期。
但检察机关在审理时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虽然杨师傅确实存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情况,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杨师傅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再追究杨师傅的刑事责任。
2、另一边,杨师傅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还没高兴几天,就收到了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警大队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杨师傅虽然被不起诉,但是其行为还是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为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
杨师傅傻了眼,刑事案件都可以从轻,为什么行政处罚就不能从轻呢?在多番向交警队解释未果后,杨师傅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法庭上,杨师傅认为:
其一,案发当时,自己系收到交警队的挪车信息后,才外出挪车,所以自己根本没有主观上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故意,所以不应当对自己处罚;
其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自己只是驾驶车辆挪了10厘米,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公安机关直接吊销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
3、根据《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而至于三种不起诉的区别,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法定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压根不属于犯罪;酌定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存疑不起诉,是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虽然本案最终对杨师傅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的类型为相对不起诉,也就说,检察机关也认定杨师傅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
既然杨师傅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那么公安机关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就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杨师傅指出,其系收到了交警队的挪车信息后,才不得已之下驾驶车辆,殊不知,这正是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挪车并不能成为杨师傅酒驾的理由。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师傅的诉讼请求。
4、最后,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酒后挪车,同样违法。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头条群星8月榜# #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
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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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东莞交警东城大队在辖区内开展春节期间夜查酒驾统一行动,行动中,查处一位醉酒驾驶司机。经检测,该司机体内血液含124mg/100ml 酒精浓度,属于醉驾驾驶。接下来我们会进一步加大春节假日酒驾醉驾整治力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春节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平安春运交警同行# #广东交警陪你过大年# #共筑平安中国年# #春节168小时# #守护平安莞味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广东公安 @广东交警
广东中山,一男子因酒后挪车10厘米,被举报到了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对男子吊销了驾照,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中山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61岁的杨师傅因为同学聚会,便驾车前往目的地,由于车辆众多,杨师傅的车不得不随意找个地方停下,毕竟大晚上的,只要不阻碍其他车辆的通行,纵使没停在停车位上,也不会出什么大碍。
可万万没想到,正是这个举动,让杨师傅一下子成为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当天晚上的10点多钟,杨师傅正在和同学一起买醉时,突然收到了交警队提示的一条信息,提示让杨师傅挪一下车。
杨师傅虽然清晰的自己的车辆没有阻碍其他车辆的通行,但还是礼貌地出去准备挪车,出去后的杨师傅才发现,原来是另外一辆车辆违规停车,联系不上车主,才被迫联系了杨师傅。
杨师傅也是个通情达理的人,目测了一下距离,只需要挪动10厘米后,杨师傅便驾驶车辆向后倒了起来。
可车辆刚刚起步,旁边的一位车主就拦住了杨师傅,称杨师傅破坏了自己汽车的后视镜,让杨师傅进行赔偿,否则就举报杨师傅酒驾。
杨师傅拒绝赔偿,对方遂打电话举报到了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车主未索要一份赔偿,交警大队也未认定杨师傅驾驶车辆发生了事故。
但当交警队杨师傅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却发现杨师傅涉嫌酒驾,后经鉴定,杨师傅血液中酒精含量124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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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
而至于醉酒的标准,则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准,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杨师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已经达到了80mg/100ml以上,所以按照上述规定,杨师傅很可能面临1个月至6个月的拘役刑期。
但检察机关在审理时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虽然杨师傅确实存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情况,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杨师傅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再追究杨师傅的刑事责任。
2、另一边,杨师傅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还没高兴几天,就收到了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警大队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杨师傅虽然被不起诉,但是其行为还是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为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
杨师傅傻了眼,刑事案件都可以从轻,为什么行政处罚就不能从轻呢?在多番向交警队解释未果后,杨师傅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法庭上,杨师傅认为:
其一,案发当时,自己系收到交警队的挪车信息后,才外出挪车,所以自己根本没有主观上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故意,所以不应当对自己处罚;
其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自己只是驾驶车辆挪了10厘米,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公安机关直接吊销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
3、根据《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而至于三种不起诉的区别,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法定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压根不属于犯罪;酌定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存疑不起诉,是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虽然本案最终对杨师傅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的类型为相对不起诉,也就说,检察机关也认定杨师傅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
既然杨师傅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那么公安机关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就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杨师傅指出,其系收到了交警队的挪车信息后,才不得已之下驾驶车辆,殊不知,这正是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挪车并不能成为杨师傅酒驾的理由。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师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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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泡吧多次醉驾,余姚27岁男子这次酿下大祸!】27岁的男子王某家境优渥,平日就爱泡酒吧和开豪车,还不惜为此一掷千金。谁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王某却完全没把这句话放在心上,数次因醉驾被交警查获,最近一次醉驾酿成大祸。
“从我多年处理醉驾案件的经验来讲,王某的行为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9月2日,余姚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在讲述这起案子时说。
据民警介绍,王某最早醉驾被查要追溯到2018年1月16日。当时,王某驾车沿余姚舜水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长城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对其处以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考的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然而,王某并没有吸取教训。今年4月9日凌晨1时14分,他无证醉驾,在余姚西石山北路155号附近被交警查获,抽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
本以为王某会消停一阵,谁知,他竟然又醉驾了!
8月23日晚上9时30分,王某与几个朋友相约来到阳明西路某酒吧相聚,席间,他独自饮下一瓶多洋酒。次日凌晨1时,他才从酒吧离去。酒吧工作人员驾车将王某与他的女伴带至凤山路一家宾馆附近。醉醺醺的王某没有看到近在咫尺的宾馆,反而走到驾驶室继续开车寻找宾馆睡觉。他驾车由东往西行至丰山路与西石山北路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往南直行的共享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王某没在现场停留,驾车快速离去。最终,王某在母亲的劝说与陪同之下,王某走入余姚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过抽血检测,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王某不仅爱泡吧,还喜欢开豪车炫富,动辄一夜花费数万元,还在失驾期间多次醉驾。今年4月醉驾被抓获时,他驾驶的是一辆租来的玛莎拉蒂跑车,而这次醉驾驾驶的则是一辆奔驰大G越野车。据王某交代,奔驰大G每天的租借费用高达3500元,他一次性缴纳1万元租借三天,没想到第二天就出事了。
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这一次的醉驾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人严重受伤,目前,伤者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救治,尚未脱离危险。警方已对王某处以刑事拘留七天、吊销驾照五年的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王某的行为不仅毁了别人的人生,也毁掉了自己的大好青春。”交警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安全驾车的良好习惯。喝酒后绝不开车,千万莫存有侥幸心理!
#我要上微头条#
【明知故犯,司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2月27日晚,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交警在福州南高速公路出口处的夜查行动中发现,驾驶员陈某经酒精呼气检测为37mg/100ml,当场被处以罚款一千元、扣十二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半年的处罚。驾驶员明知有夜查仍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上路,民警对他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陈某也懊悔不已。与此同时,在福州北(桂湖)收费站进口广场,福州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也查获一起酒驾案例,嫌疑人贾某某酒精呼气检测为124 mg/100mL,达到醉驾的违法标准,经抽血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帮帮团快讯# via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
#太原##太原头条#7月31日的夜查行动,太原交警迎泽二大队共查获醉酒驾驶2起,饮酒驾驶1起。
7月31日至8月1日凌晨,二中队民警在南内环桥东设卡。8月1日01时40分左右,武某驾驶晋A522XX白色轿车涉嫌饮醉酒驾驶被查获,其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值为138mg/100ml。2时45分左右,贾某驾驶晋AY29XX黑色轿车涉嫌醉酒驾驶被查获,其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值为124mg/100ml。0时15分左右,张某驾驶晋A8FPXX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饮酒驾驶被查获,其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值52mg/100ml。(太原交警迎泽二大队)
【#苏州# 一夜六起, 谁都走不了啦!】#守法知礼平安行# 11月14日,姑苏交警在阊胥路设点查酒。现场查获醉酒驾驶4起,饮酒驾驶2起。
驾驶人钱某,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7ml/100mg,属于醉酒驾驶。
驾驶人仇某,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驾驶人王某,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6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驾驶人曾某,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1ml/100mg,属于醉酒驾驶。
驾驶人董某,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2ml/100mg,属于醉酒驾驶,同时该名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人腾某,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4ml/100mg,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均已移交做进一步处理。
#苏州交警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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