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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微信记录能作为贩毒案中的证据吗

2023-09-05 22:51:0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可以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庭根据。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可以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庭根据。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同的情况其证明力不同。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有利信息?1、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2、未有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给他的钱。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不利后果:1、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其他有利证据,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2、给了债务人较大的狡辩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相关提醒: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等同于微信转账记录,也必须要有有利信息的证明才可以,有能够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2、微信借款时不妨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然后将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如此才能作为一份完整的证据。3、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微信转账记录和借贷关系明确的聊天记录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一、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网络聊天记录以计算机数据技术为支撑,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定,在数据提取过程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在实践操作中,举证责任人可以采取聘请提供聊天软件的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信息提取或者对提取的聊天记录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寻求适格证人作证,在证人的监督下进行聊天记录的提取,这些方法均可以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于聊天记录的保存形式可以是将手机或电脑上的聊天界面进行拍照或者截屏后打印,也可以是通过特定技术将聊天记录提取出来后打印或者存贮在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中,将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提交给法院。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3、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这些都对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三、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在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并有借款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佐证证据对借款的事实予以佐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借条或借款协议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证据链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是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因此,如果只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

微信通话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用于打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用于打官司。  2、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证据的条件  作为证据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客观性、关联性。  (1)微信语音通话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因为微信注册是非实名制的,所以必须能够确定微信语音通话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3)微信通话时间确实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4)微信通话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出轨的证据吗?

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财物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民诉法规定的电子证据的一种,可以截屏保存作为证据提交但是需要提供手机进行核实,但是在实务中很难以聊天记录单独作为独立证据证明婚外情的存在,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例如照片、录音、录像、邻居的证人证言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成证明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七十条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欠钱证据吗?

微信聊天可以作为欠钱证据,但是必须是原始的,不能是截图。

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可以啊,语音聊天记录是可以的作为证据的,但效力不大

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借钱证据吗?如何查看记录?

微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聊天社交软件,随着微信功能的强大和普及,微信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聊天了,日常生活中支付、转账等等都少不了它。非常便捷。那要如何查看微信里面的转账记录呢?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借钱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借钱的证据吗?

不能,最好是有借条。

微信聊天记录只有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之前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不知道为了什么事要用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但从我的经历来告诉你,这个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之前那个公司在我辞职以后,一直没有给结工资,每次要,老板说话都是客客气气的,理由一般都是“我在外地,回去给你处理”、“我在忙,一会儿给你回电话”、“哎呀,你终于打来电话了,我电话多,不知道哪个是你,把你的银行卡号发给我吧,马上给你结”、“财务不在,等她回来给你结”等等,一来二去,好几个月就过去了,工资一直没结,那意思就是不想给了吧。我就打了本地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投诉,人家说必须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能受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不能作为证据。我心里不服,就去找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劳保所去投诉,他们给的结果也是微信截图不能作为证据。他们建议我去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投诉,让居委会的人帮忙协调一下。说明了情况之后,居委会的老师表示很同情我,于是让我填写一份投诉表,又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承诺书,保证自己所述完全属实。之后这位老师约了另一位帮忙去协调。协调了两次,那老板说话还挺不客气,最终在两位老师的努力劝说之下,工资结了,虽然没有预想的多,总算了了一桩心事。经历了那次波折之后,我明白了,不管干什么事,都要有纸质的证明才行,就算是手写的也比电子的更有说服力。毕竟电子图片可以处理,漏洞更多些。除非你是投诉别人在微信上骂你了……

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最高院?

可以的,法院是支持这个记录的

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一般来说,可以作为证据的,应当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是一样的。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法院对提交的证据作出“三性”认定。真实性-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用户是案件的当事人。合法性-访问微信聊天记录应该是合法的,非法的将被排除在外。相关性-为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对其进行篡改,应将电子数据存储在终端载体中。那么,哪些微信聊天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证据取得的前提。

微信聊天记录只有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之前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不知道为了什么事要用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但从我的经历来告诉你,这个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之前那个公司在我辞职以后,一直没有给结工资,每次要,老板说话都是客客气气的,理由一般都是“我在外地,回去给你处理”、“我在忙,一会儿给你回电话”、“哎呀,你终于打来电话了,我电话多,不知道哪个是你,把你的银行卡号发给我吧,马上给你结”、“财务不在,等她回来给你结”等等,一来二去,好几个月就过去了,工资一直没结,那意思就是不想给了吧。我就打了本地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投诉,人家说必须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能受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不能作为证据。我心里不服,就去找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劳保所去投诉,他们给的结果也是微信截图不能作为证据。他们建议我去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投诉,让居委会的人帮忙协调一下。说明了情况之后,居委会的老师表示很同情我,于是让我填写一份投诉表,又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承诺书,保证自己所述完全属实。之后这位老师约了另一位帮忙去协调。协调了两次,那老板说话还挺不客气,最终在两位老师的努力劝说之下,工资结了,虽然没有预想的多,总算了了一桩心事。经历了那次波折之后,我明白了,不管干什么事,都要有纸质的证明才行,就算是手写的也比电子的更有说服力。毕竟电子图片可以处理,漏洞更多些。除非你是投诉别人在微信上骂你了……

微信聊天记录只有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之前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不知道为了什么事要用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但从我的经历来告诉你,这个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之前那个公司在我辞职以后,一直没有给结工资,每次要,老板说话都是客客气气的,理由一般都是“我在外地,回去给你处理”、“我在忙,一会儿给你回电话”、“哎呀,你终于打来电话了,我电话多,不知道哪个是你,把你的银行卡号发给我吧,马上给你结”、“财务不在,等她回来给你结”等等,一来二去,好几个月就过去了,工资一直没结,那意思就是不想给了吧。我就打了本地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投诉,人家说必须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能受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不能作为证据。我心里不服,就去找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劳保所去投诉,他们给的结果也是微信截图不能作为证据。他们建议我去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投诉,让居委会的人帮忙协调一下。说明了情况之后,居委会的老师表示很同情我,于是让我填写一份投诉表,又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承诺书,保证自己所述完全属实。之后这位老师约了另一位帮忙去协调。协调了两次,那老板说话还挺不客气,最终在两位老师的努力劝说之下,工资结了,虽然没有预想的多,总算了了一桩心事。经历了那次波折之后,我明白了,不管干什么事,都要有纸质的证明才行,就算是手写的也比电子的更有说服力。毕竟电子图片可以处理,漏洞更多些。除非你是投诉别人在微信上骂你了……

微信聊天记录只有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之前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不知道为了什么事要用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但从我的经历来告诉你,这个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之前那个公司在我辞职以后,一直没有给结工资,每次要,老板说话都是客客气气的,理由一般都是“我在外地,回去给你处理”、“我在忙,一会儿给你回电话”、“哎呀,你终于打来电话了,我电话多,不知道哪个是你,把你的银行卡号发给我吧,马上给你结”、“财务不在,等她回来给你结”等等,一来二去,好几个月就过去了,工资一直没结,那意思就是不想给了吧。我就打了本地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投诉,人家说必须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能受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不能作为证据。我心里不服,就去找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劳保所去投诉,他们给的结果也是微信截图不能作为证据。他们建议我去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投诉,让居委会的人帮忙协调一下。说明了情况之后,居委会的老师表示很同情我,于是让我填写一份投诉表,又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承诺书,保证自己所述完全属实。之后这位老师约了另一位帮忙去协调。协调了两次,那老板说话还挺不客气,最终在两位老师的努力劝说之下,工资结了,虽然没有预想的多,总算了了一桩心事。经历了那次波折之后,我明白了,不管干什么事,都要有纸质的证明才行,就算是手写的也比电子的更有说服力。毕竟电子图片可以处理,漏洞更多些。除非你是投诉别人在微信上骂你了……

微信聊天记录只有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之前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不知道为了什么事要用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但从我的经历来告诉你,这个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之前那个公司在我辞职以后,一直没有给结工资,每次要,老板说话都是客客气气的,理由一般都是“我在外地,回去给你处理”、“我在忙,一会儿给你回电话”、“哎呀,你终于打来电话了,我电话多,不知道哪个是你,把你的银行卡号发给我吧,马上给你结”、“财务不在,等她回来给你结”等等,一来二去,好几个月就过去了,工资一直没结,那意思就是不想给了吧。我就打了本地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投诉,人家说必须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能受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不能作为证据。我心里不服,就去找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劳保所去投诉,他们给的结果也是微信截图不能作为证据。他们建议我去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投诉,让居委会的人帮忙协调一下。说明了情况之后,居委会的老师表示很同情我,于是让我填写一份投诉表,又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承诺书,保证自己所述完全属实。之后这位老师约了另一位帮忙去协调。协调了两次,那老板说话还挺不客气,最终在两位老师的努力劝说之下,工资结了,虽然没有预想的多,总算了了一桩心事。经历了那次波折之后,我明白了,不管干什么事,都要有纸质的证明才行,就算是手写的也比电子的更有说服力。毕竟电子图片可以处理,漏洞更多些。除非你是投诉别人在微信上骂你了……

加盟微商被赖账,微信记录能作为证据起诉吗?

律师解答:微信记录是可以起诉的,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作为材料使用,但是证明的效力就看在微信的内容中,能够达成一个什么样的效果,微信中如果约定的很明确,时间,钱是如何支付,是可以起诉的。

微信借款能作为证据吗?

还需要有聊天记录,有录音,有视频。等

微信聊天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恢复,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其实是可以伪造的,所以我想应该是不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如果你还有其他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形成证据链的话,应该法官还是会采信的。

手机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起诉吗?

根据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同时,新规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范围进一步做出了界定。新规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新规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根据第九十四条的第一款的第(二)项和第(五)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由第三方中立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例如e签宝)提供和确认的电子合同,也属于人民法院认可的范围之内。号外,号外!e签宝不仅为用户提供专业的电子合同解决方案,还为没人帮忙草拟合同的亲们准备了免费的海量合同模板包(各行各业都有),关注公众号【e签宝电子签名】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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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证据 记录